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電臺應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
  )申請核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發給執照,始得設置
  使用。
  電臺之設置使用,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轉本會核准:
  一、申請書。
  二、電臺登記表。
  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申請新設電臺或換發電臺執照時,應接受審
  驗,不合格者不發給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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