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事報告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海事報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製成海事報告年、月、日。
  二、船名。
  三、國籍及船籍港。
  四、船舶所有人。
  五、船舶營運人。
  六、建造完成之年、月、日。
  七、上次檢修日期。
  八、總噸位及淨噸位。
  九、主機種類、數目及推進動力。
  十、駕駛操縱系統。
  十一、觀測設備。
  十二、求救信號設備。
  十三、載客人數及載貨數量。
  十四、船艏艉吃水。
  十五、海事概述。
  十六、海事發生地點。
  十七、海事發生時間。
  十八、天候、海象及潮流。
  十九、船長姓名及執業證書。
  二十、輪機長姓名及執業證書。
  二十一、當值駕駛員、輪機員姓名及執業證書。
  二十二、引水人姓名。
  二十三、海事經過及處理。
  二十四、船長簽章。
  二十五、有關海員及旅客簽章。
  船長應照航政機關印置備用之空白海事報告書製作海事報告。但海事報
  告在國外製作時,不在此限。
  海事報告書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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