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事報告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1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0年12月18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8038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航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25年10月15日交通部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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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52年1月14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0300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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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61年3月20日交通部交流字第3768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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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61年11月30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6008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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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64年10月22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354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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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65年10月9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271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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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73年8月24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9012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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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75年1月15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750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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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75年12月15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7535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4條 、第5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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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80年12月18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8038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

法規異動

修正

  船長遇船舶發生海事時,應依海商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作成海事報告
  。
  前項海事報告之作成,於船長遭難死亡或失蹤時,由生還船員中職務最
  高者為之,全船遭難死亡或失蹤時,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代理人為之。
  海事報告應有海員或旅客之證明。但其報告係船長於遭難後,獨身脫險
  之處作成者,不在此限。

  海事報告送請簽證時,航政機關或有關權責機關除當時確知所報告之海
  事並未發生者外,應即予以簽證。
  海事報告之簽證,僅係證明船長已作成海事報告及將海事報告送請簽證
  之時間。但海事報告之內容及海事責任之認定,均不在簽證所證明範圍
  內。
  航政機關或有權責機關簽證海事報告,應俟船長親自到場當面簽字。但
  經核對海事報告、航海日誌及護照上之船長簽字,認為得予簽證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