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27日

條文關聯

  海難救護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一般海難船舶及人員之搜索、救助與緊急醫療救護。
  二、海上油污及有毒物質之消除及處理。
  三、海上災害之救護。
  四、海難及海水油污與有毒物質涉及國際爭端事務協助之處理。
  五、海難救助、海水油污及有毒物質國際公約、規章及外國法令之蒐集
      與研究。
  六、海難救助、海水油污與有毒物質法令規章及作業手冊之研議。
  七、其他有關海難救助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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