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經營維修廠者,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檢定類別及其項目經檢定合格並發
給檢定證書後,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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