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活動團體、超輕型載具所有人、超輕型
載具操作人及政府相關機關(構)應協助及配合專案調查小組進行作業,
並應提供主任調查官提出之需求及支援。
〔立法理由〕
配合運安會之設置及本規則第二條增訂重大飛航事故定義,爰酌作文字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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