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活動團體、超輕型載具所有人、超輕型 載具操作人及政府相關機關(構)應協助及配合專案調查小組進行作業, 並應提供主任調查官提出之需求及支援。
配合運安會之設置及本規則第二條增訂重大飛航事故定義,爰酌作文字修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