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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非依本規則申請核准之旅館,不得使用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之名 稱或專用標識。 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專用標識應編號列管,其型式如附表。
附表-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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