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展覽,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
出總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得就下列支出費用按百分之二十,抵減
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
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一、參加國際觀光組織之年度會費。
二、人員前往國外之旅費。但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者為限
    。
三、媒體廣告之刊登費用。
四、宣傳資料包括摺頁、手冊、手提袋、資料袋、錄影帶、影音光碟及其
    他衍生之相關費用。
五、購置本土物產或紀念品之費用。
六、展覽攤位租賃、搭建、佈置及佈置品運送之費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