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規定適用投資抵減之觀光產業,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並依
下列期限及程序辦理:
一、參加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國際觀光組織、旅遊展覽或國際會議及會議
旅遊活動前,將邀請函或報名書表等相關資料送交通部觀光署審核後
,發給書面核准函。
二、參加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國際觀光組織、旅遊展覽或國際會議及會議
旅遊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檢附書面核准函、參與推廣活動證明文件
及各項原始憑證影本送交通部觀光署審核後,轉由交通部核發證明文
件。
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前款證明文件向公司
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可抵減稅額。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
轄,爰修正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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