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31019182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 文及第7條附件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觀光

立法總說明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發布施行,嗣於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修正。
本次修正係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調整,原交通部觀光局自一百十二年九月
十五日起改制為交通部觀光署,其權責事項自同日起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
轄,爰修正本辦法第七條,將機關名稱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另配合實際
情形修正第七條附件之申請投資抵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名稱、排序。

法規異動

修正

依本辦法規定適用投資抵減之觀光產業,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並依
下列期限及程序辦理:
一、參加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國際觀光組織、旅遊展覽或國際會議及會議
    旅遊活動前,將邀請函或報名書表等相關資料送交通部觀光署審核後
    ,發給書面核准函。
二、參加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國際觀光組織、旅遊展覽或國際會議及會議
    旅遊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檢附書面核准函、參與推廣活動證明文件
    及各項原始憑證影本送交通部觀光署審核後,轉由交通部核發證明文
    件。
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前款證明文件向公司
    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可抵減稅額。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
轄,爰修正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