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蒙藏委員會蒙藏學生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每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按左列規定發給獎學金,其金額
  另定之。
  一、中等學校肄業者,分左列三等級:
  (一)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七十五分者。
  (二)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三)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
  二、大專院校肄業者,分左列四等級:
  (一)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七十五分者。
  (二)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三)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四)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肄業者,前三年比照中學,後二年比照大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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