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蒙藏委員會蒙藏學生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01日

所有條文

  為鼓勵在臺蒙藏學生努力向學,依本辦法之規定,給予獎勵。

  本辦法適用於中等以上學校之蒙藏學生,其獎勵分獎狀、獎學金及獎助
  金三種。

  每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發給獎狀。

  每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按左列規定發給獎學金,其金額
  另定之。
  一、中等學校肄業者,分左列三等級:
  (一)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七十五分者。
  (二)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三)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
  二、大專院校肄業者,分左列四等級:
  (一)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七十五分者。
  (二)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三)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四)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肄業者,前三年比照中學,後二年比照大專辦理。

  受獎學生之成績,以各該學生肄業學校之學期成績為依據。

  凡在國內修博士學位之蒙藏學生,為撰寫論文得申請獎學金,其金額另
  定之。

  獎狀、獎學金、獎助金由本會核定後頒發。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