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在臺蒙藏學生努力向學,依本辦法之規定,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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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於中等以上學校之蒙藏學生,其獎勵分獎狀、獎學金及獎助
金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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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發給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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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按左列規定發給獎學金,其金額
另定之。
一、中等學校肄業者,分左列三等級:
(一)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七十五分者。
(二)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三)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
二、大專院校肄業者,分左列四等級:
(一)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七十五分者。
(二)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三)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四)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肄業者,前三年比照中學,後二年比照大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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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獎學生之成績,以各該學生肄業學校之學期成績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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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國內修博士學位之蒙藏學生,為撰寫論文得申請獎學金,其金額另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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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狀、獎學金、獎助金由本會核定後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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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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