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僑務委員九十人至一百八十人,任期三年,為無給職。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二條後段移列修正。 二、本會僑務委員之人數及任期仍予維持;另因目前僑務委員並無在中央 政府所在地供職及酌支公費等情形,爰但書規定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