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僑務委員九十人至一百八十人,任期三年,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二條後段移列修正。
二、本會僑務委員之人數及任期仍予維持;另因目前僑務委員並無在中央
    政府所在地供職及酌支公費等情形,爰但書規定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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