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二條所置之駐外僑務工作人員,得置下列職稱: 一、參事。 二、組長。 三、僑務專員。 四、一等秘書。 五、二等秘書。 六、三等秘書。 七、僱員。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