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僑保保險費之給付,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本會補助部分,於每學期僑生入學註冊後,憑學校在學僑生名冊一
      次交付承保機構。
  二、僑生自行負擔部分,由教育部規定各級學校在每學期入學註冊費用
      內,加列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費科目代收。
  三、學校代收之保險費,於註冊完畢後一個月內,由承保機構備具領據
      ,逕向學校辦理領款手續,並將僑保證填交學校轉發投保之僑生。
  遲到註冊之僑生,由學校函轉承保機構,依前項規定補辦手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