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土地重劃所需支出。
二、辦理區段徵收所需支出。
三、基金土地資產之經營、管理及維護支出。
四、推動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業務所需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立法理由〕
本基金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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