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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獎勵及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電影片製作業自行將其製作之電影片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加國際影 展入圍或得獎者,比照前條規定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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