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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電影片檢查收費如下: 一、電影片檢查費,每三百公尺新臺幣五百五十元,不足三百公尺者, 以三百公尺計。 二、影展電影片檢查費,每三十分鐘新臺幣一百元,不足三十分鐘者, 以三十分鐘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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