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1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電影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電影事業設立許可及變更登記收費如下:
  一、電影片製作業設立許可證,每張新臺幣三千元。
  二、電影片發行業設立許可證,每張新臺幣三千元。
  三、電影片工業設立許可證,每張新臺幣三千元。
  四、電影片製作業變更登記許可證,每張新臺幣二千元。
  五、電影片發行業變更登記許可證,每張新臺幣二千元。
  六、電影工業變更登記許可證,每張新臺幣二千元。

  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每張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電影片檢查收費如下:
  一、電影片檢查費,每三百公尺新臺幣五百五十元,不足三百公尺者,
      以三百公尺計。
  二、影展電影片檢查費,每三十分鐘新臺幣一百元,不足三十分鐘者,
      以三十分鐘計。

  電影片准演執照收費如下:
  一、正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二、預告樣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三、紀錄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四、短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五、廣告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六、影展電影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一百元。

  本收費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