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各項節目獎、行銷廣告獎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
      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入圍各項個人獎、創新技術獎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
      以上同時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
      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人以上同時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
      獎金均分。
  三、特別貢獻獎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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