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各項節目獎、行銷廣告獎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 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入圍各項個人獎、創新技術獎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 以上同時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 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人以上同時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 獎金均分。 三、特別貢獻獎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