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員工實物配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當月十五日以前到職者,配發當月實物,十六日以後到職者不發,
      十五日以前離職者追繳已領月實物,十六日以後離職者免繳。
  二、因故不及報領實物者,准自到職月份起補發,以不超過兩個月為限
      。
  前項實物補發或追繳,依扣補月份之實物單價折算代金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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