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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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總則
  行政院為安定中央公教人員生活,實施必需品配給,訂定中央文職公教
  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之配給,依本辦法實施,其有未規定事項
  ,仍依現行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員工報領規屬實物配給,其年齡之計算,一律採曆年制按虛歲計算(以
  出生之年為一歲)。

  乙、配給範圍
  中央總預算列有之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受配單位)依編制員額任用之文
  職職(教)員及技警公役(以下簡稱員工)均享有生活必需品配給(以
  下簡稱實物配給)並得依規定請領其親屬實物配給。
  前項實物配給為無償配給,每月配給、定量實物一次,但受配員工或其
  親屬均不得重領兼領。
  經政府核准成立而未列入中央總預算之機構,經行政院核准得委託主辦
  配給單位代辦其員工實物配給,但實物價款及配送損運等費,應由委託
  之受配單位負擔。
  額外員工不予配給或代配。

  員工實物配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當月十五日以前到職者,配發當月實物,十六日以後到職者不發,
      十五日以前離職者追繳已領月實物,十六日以後離職者免繳。
  二、因故不及報領實物者,准自到職月份起補發,以不超過兩個月為限
      。
  前項實物補發或追繳,依扣補月份之實物單價折算代金行之。

  隨在員工任所所在地臺灣地區或其他指定地區之左列親屬,得依規定申
  請實物配給。
  一、配偶。
  二、六十歲以上父母(其未達六十歲除因殘廢由公立醫院證明外,其確
      無職業,必須申請人瞻養者,得檢具戶籍證明及申請人服務同一機
      關相當職級以上二人之保證書送由服務機關查明證實准予專案報領
      )。
  三、二十歲以下之未婚子女(其超過二十歲以上在校肆業而確無職業或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屬殘廢不能自謀生活,必須申請人扶
      養者得經學校或公立醫院證明准予專案報領)。
  四、其他合於規定專案請准配給之親屬。

  員工報領親屬配給,一律以三口為限,惟父母仍准報領,不受三口之限
  制,但職(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而原經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一、六十二年六月以前在現職機關報領迄仍持續者。
  二、奉令另候任用並調任現職者。
  三、奉准留職停薪而再行就職者。
  四、因案停職而奉准復職者。
  五、在其他機關呈准辭職後三個月內轉任現職者。

  員報領親屬實物配給之時限,比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扣補時亦同
  ,但專案請准配給之親屬,依請准月份為準。

  丙、配給品量
  配給實物暫以左列品種為限。
  一、米(糙米)。
  二、煤油。
  三、油(花生油)。
  四、鹽(再製鹽)。

  配給實物,員工配量相等,親屬配量,以大、中、小口區分,十一歲以
  上為大口:六歲以上為中口,五歲以下為小口,其定量如左:
  ┌─────┬───────┐
  │  配  及  │糙  煤        │
  │  給  配  │米  油  油  鹽│
  │  實  量  │︵  ︵  ︵  ︵│
  │  物  單  │公  公  公  公│
  │  品  位  │斤  升  斤  斤│
  │  種      │︶  ︶  ︶  ︶│
  ├─────┼───────┤
  │          │        0    │
  │    員    │二      ‧    │
  │    工    │五  七  六  0│
  │    本    │‧  ‧  二  ‧│
  │    人    │五  六  五  五│
  ├──┬──┼───────┤
  │    │大︵│              │
  │    │  十│              │
  │    │  一│        0    │
  │ 親 │  歲│一      ‧    │
  │    │  以│四  七  六  0│
  │    │  上│‧  ‧  二  ‧│
  │    │口︶│0  六  五  五│
  │    ├──┼───────┤
  │    │中︵│        0    │
  │    │  六│        ‧    │
  │    │  歲│一      三  0│
  │    │  以│0  三  一  ‧│
  │    │  上│‧  ‧  二  二│
  │    │口︶│0  八  五  五│
  │    ├──┼───────┤
  │ 屬 │小︵│        0    │
  │    │  五│        ‧    │
  │    │  歲│        三  0│
  │    │  以│五  三  一  ‧│
  │    │  下│‧  ‧  二  二│
  │    │口︶│0  八  五  五│
  ├──┴──┼───────┤
  │    備    │              │
  │          │              │
  │    註    │              │
  └─────┴───────┘
  前項配給糙米,依規定成色加工,其消耗按成色扣除配量。

  配給實物,應由中央或地方物資生產管理機構按月負責供應,並分別規
  定其品質標準或規格。

  丁、配給方式
  實物配給採「逐戶分送」「統領轉發」及「折發代金」三項方式辦理,
  凡設有物資供應機構,交通便利之城市鄉鎮,均實施逐戶分送,其不便
  直接配送實物者,則由受配單位統領轉發或予折發代金。

  逐戶分送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員工及其親屬每月受領配給實物,採憑票(配給票)配發制。
  前款配給票,以米、油、煤油、鹽四聯為一組,員工及其親屬大中小口
  分別印製,其票式另訂之。
  二、委託當地合作社或農會承辦轄區內配送實物業務,酌給損耗運輸費
      ,其標準另訂之,並視業務需要,得委託市(縣)合作社或縣(市
      )農會代辦指定業務,酌給業務補肋費。
  前款配送業務之委辦,如當地合作社農會均辦理不善,經認定不堪信託
  時,得另行委託其他適當機構承辦之。主辦配給單位得設置實驗機構承
  辦配送業務,以資示範。

  統領轉發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依受配單位當月應領實物數量,開具實物支付書,送由該受配單位
      持向實物供應機關洽領轉發員工。
  二、統領轉發實物所需器具及雜運等費,由受配單位自行負擔,並得酌
      給損耗運輸費,其標準另訂之。
  三、統領轉發地區供應困難之實物,參照當地政府及商會上月查報價格
      證明單核發代金。

  實物配給得由員工擇領實物或代金,擇領實物或改發代金,均應於每年
  六月或十二月申請辦理。

  折發代金或擇領代金各項實物之價格,一律按照實物供應機關供應價格
  計算。

  戊、報領手續
  員工申請配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新到職員工,應填具員工及其親屬調查卡(卡式附後)二份,連同
      本人及其親屬身份證,戶口名簿,送經服務機關(學校)主辦人事
      人員逐一核對無訛後,依序分別加蓋印章,一份本機關存查,一份
      轉送主辦配給單位核辦。
  二、居住逐戶分送地區員工應加填員工住址登記卡(卡式附後)一份隨
      同前款調查卡送主辦配給單位彙辦,其請領實物人數應與調查卡同
      。
  三、員工因增減受配人數變更住址申請辦理異動者,均應按照以上一、
      二兩款規定辦理。
  四、員工依照規定申報升口(小口升中口或中口升大口)應於每年請領
      一月份實物時辦理。

  受配單位對於所屬員工報領親屬屬配給實物,應詳細核對戶口名簿及身
  份證,並應隨時派員抽查,如有虛報冒領或重領兼領情事,除員工本人
  依法懲處並追繳其非法所得外,其機關(學校)長官及主辦人事人員應
  負調查不實之責。
  受配單位每年應舉辦員工及其親屬受領實物配給總檢查,其辦法另訂之
  。

  受配單位應依據請領月份實際情形,每月於規定期限內編造左列表報,
  填具「請領實物表冊清單」檢同員工所填表卡,一併彙送主辦配給單位
  核配,不另行文。
  一、居住逐戶分送區員工編造「員工及其親屬請領實物分區計算表」,
      其餘統領轉發及折發代金員工,編造「實物結算表」。
  二、員工及其親屬如有異動,應編造「員工及親屬異動清冊」,因異動
      而發生扣補時,編造「扣補合併結算表」。
  前項各款所列表冊格式另訂之。

  受配單位每月憑主辦配給單位通知,備據洽領配給票,並辦理左列手續
  :
  一、依所領配給票號碼順序在配給票背面填明員工調查卡原編字號,並
      加蓋本單位實物配給章。
  二、前配款給票,務於實物開始配送之日前,分發員工憑收實物。

  配給票限當月有效,如有遺失,應於當月依照規定報補。

  己、業務管理
  依據各受配單位每月填送表卡,按左列程序辦理之:
  一、依據受配單位編制員額,核計員工人數及其享有配給親屬人數口別
      ,其有不合規定者,得更正或剔除之。
  二、依據配給方式,分別整理表卡,逐月編製配發實物各種計算總表。
  三、依據配發實物各種計算總表,分配配給票,簽發實物支付書及匯撥
      實物代金。

  購辦配給實物,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依據實物支付書,向物資供應機關洽撥實物,提驗樣品。
  二、依據收回實物支付書支付聯,結付實物價款。

  承辦配送業務單位,辦理配送業務,應受主辦配給單位指導監督,並遵
  守左列各事項:
  一、各項實物應於規定期限內送達受配員工住所,不得有延誤情事。
  二、各項實物按照規定配置及品質送交受配人,不得有數量短少或品質
      不符情事。
  三、確實保管各項待配及結存實物,不得有掉換虧耗情事。
  四、送達實物時,應隨帶實物樣品及衡量器具,當場點交受配人核對驗
      收。
  五、妥慎保管員工住址登記卡,不得有遺失或洩漏情事。
  六、其他關於委託代送合約約定應行遵守實項。
  前項各款情事如有違反,經查明屬實者除依合約處理外,其情節重大者
  ,並依法追訴。

  承辦配送業務單位每月配送完畢後,於限期內將當月收回配給票分別實
  物品種,員工及親屬口別粘存報查簿,填同配送實物結算表,送主辦配
  給單位審核,結算應存實物。

  庚、附則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