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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5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要點所稱公教人員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機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人員 為限。本要點所稱眷屬係指公教人員之父母、配偶、子女。除請領眷屬 喪葬補助費外,眷屬以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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