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審議會之任務如下:
一、檢驗機構認證政策之諮詢。
二、檢驗機構認證作業程序之審議。
三、檢驗機構認證、績效監測結果及實地評鑑報告之審議。
四、檢驗機構停止認證檢驗業務、認證資格撤銷、廢止及申復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檢驗機構認證之審議。
〔立法理由〕
一、文字酌修,理由同本辦法名稱之修正說明。
二、為明確行政處分之效果,爰第四款「中止」修正為「停止認證檢驗業
    務」;以後之條文或章名將「中止」修正為「停止認證檢驗業務」者
    ,其理由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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