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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物優良製造證明書申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前條證明書核發後,如經主管機關後續檢查發現有不符合藥品優良製造 規範或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之情形而未於期限內改善,或經發現有重 大危害或違規情節重大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廢止該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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