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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醫療器材製造應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三編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 附件二所列品項之醫療器材,除已經滅菌者應適用前項準則第三編第二章 標準模式之規定外,應適用前項準則第三編第三章精要模式之規定。
附件二-應適用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三編第三章精要模式之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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