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605
人,瀏覽人次:
91513138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申請人應依領證通知,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證書費 ,辦理領證手續。 須送驗之醫療器材,申請人應依送驗通知,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檢驗費,並 檢附足供檢驗所需之樣品,辦理送驗手續。
相關令函
(1)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