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條文關聯

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申請人應依領證通知,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證書費
,辦理領證手續。
須送驗之醫療器材,申請人應依送驗通知,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檢驗費,並
檢附足供檢驗所需之樣品,辦理送驗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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