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物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受委託辦理藥物檢驗之機關(構)(以下稱受託檢驗者),應為政府機關
(構)、學校或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檢驗項目之檢驗能力、相關設備及場所。
二、訂有檢驗作業程序及品質保證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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