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物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31203334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藥政

法規異動

修正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以下稱委任或委託機關),為研究、調查、品質管制
或其他行政目的,得將藥物之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執
行。前項受委任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在地方由直轄
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委任,其權利義務關係由委任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