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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職責如下: 一、化粧品調配、製造之駐廠監督。 二、化粧品製造場所、設施、設備維護之檢查及指導。 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作業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之監督。
〔立法理由〕
定明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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