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銷許可,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醫療器材販賣業者名稱。
二、醫療器材販賣業者地址。
三、作業內容。
四、醫療器材貯存場所。
五、許可編號。
六、有效期限。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記載事項有變更者,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應自事實發生
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書,並檢附運銷許可影本、已完成變更之
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影本及繳納費用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前項變更,原有效期限不予延長。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變更,其申請及檢查程序,準用前二條規定。
〔立法理由〕 一、運銷許可應登載事項及變更辦理之程序。
二、基於醫療器材之貯存場所為運銷之重要作業場所,爰第一項第四款之
貯存場所包含公司內、外部及受託貯存之倉庫。
三、第一項第三款之作業內容包含:輸入、儲存、運輸、銷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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