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前條之檢查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之品質管理系統。 執行前條或前項檢查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派員參加。 第一項不定期檢查,中央主管機關得不經通知,逕至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作 業場所為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對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之品質管理系統,得採行定期或不 定期之檢查,並得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同仁陪同檢查。 二、對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之不定期檢查,得不經通知逕為前往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