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為利醫療器材商充分了解相關規範及預留各地方政府衛生局之因應時間,
爰定明本標準之施行日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