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前條專業審查人員,應有從事健康食品、食品相關查驗登記或認證驗證
  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院校以上學校食品營養相關科系所畢業
      。
  二、經普通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以上食品相關類科考試
      及格領有證書。
  三、曾任衛生機關掌理食品衛生之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職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