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古文物及藝術品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06日

條文關聯

  文物庫房之管理,應依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文物庫房分別裝設電腦控制讀卡機及普通鎖兩種,並以卡片及鑰匙
      開門,其卡片及鑰匙由本院主管處長指定適當人員掌管,並簽報院
      長核定後實施。
  二、庫房啟閉,由卡片及鑰匙掌管人員會同有關職員為之,惟讀卡機須
      配合控制中心,電腦設定開放時間區(上班時間)及管制時間區(
      非上班時間,及例假日由控制中心管制)使用,而庫房啟閉除控制
      中心應留有記錄供查考外,另進出原由由掌管人員逐次作成庫房日
      誌,每日送處長核閱存案。
  三、非辦公時間不得開庫,如遇特殊事故開庫,應由值夜值日或掌管之
      科長以上人員報請其處長准許後,通知控制中心將管制時區解除,
      再分別以卡片及鑰匙開門,倘遇緊急事故得由控制中心會同掌管人
      員開啟,惟事後皆應專案簽報院長核備。
  四、開啟文物箱件時,應有掌管工作人員二人及工友二人以上到場始得
      辦理,並應詳細記錄工作情形,每日送處長核閱。
  五、凡因公務需要提取之文物,應當天送回庫房,其因修補維護者不在
      此限。
  六、庫內所存文物,除經常清點、整理、編目、展出及閱覽,由主管處
      長通知掌管人員開箱辦理外,如有特殊事故開箱,須簽報院長核准
      。
  七、重要來賓要求參觀庫房或庫藏文物時,須經院長核准,始得辦理。
      接待特別觀賞研究提取庫藏文物辦法另訂之。
  八、庫內所藏文物,應經常會同科技室作安全維護檢查。
  九、院外人士不得進入庫房;院內員工非因工作需要,亦不得進入庫房
      。
  十、庫內嚴禁煙火,下班後並應關斷照明設備之電源。
  十一、庫房物箱之存貯、提件、歸箱、簽封等裝箱工作,得在掌管人員
      嚴密監督下由熟練技工為之。
  十二、掌管人員對開箱、提件、歸箱等之工作情況應予詳確記錄;主管
      處長並應作不定期抽查,以收監督之效。
  十三、如因掌管人員疏忽失職,致文物破損或遺失,應查明情節,依權
      責課以應得之處分。
  十四、凡特別參觀及經常陳列、照相之文物,如遇有偶發事故,應立即
      陳報,如隱瞞不報,則加重其處罰。
  十五。文物如有破損毀壞情形,應立即會同登記組照相記錄逐級陳報,
      並交付修補。修補完畢,亦須照相,分別註明日期,並附加標籤,
      及註明修補所用質材,以資查考,登記組總登錄簿亦須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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