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接待特別觀賞研究提取庫藏古文物及藝術品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特別觀賞研究,以申請人為對象,其他人員(包括本院同仁在內),未經
核准,不得參加。
器物或書畫特別提件觀賞研究,每次不超過十件文物,申請人經核准提件
後一年內不得另提申請。
器物或書畫凡屬展覽中、修復中、作品現況不佳者,無法應允特別參觀。
書畫凡屬限展、展後一年半內、備展中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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