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接待特別觀賞研究提取庫藏古文物及藝術品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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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因應文物之特別提件觀賞研究或參觀
文物庫房設施之申請,訂定本辦法。

國內外相關學術(社教)機構或學者專家,為研究或業務需要,須來院特
別提件觀賞研究或參觀文物庫房設施者,應於事前來函申請,由主管單位
報經院長核准後辦理之。每次以一日為原則,必要時經主管處長同意,轉
報院長核准後,得申請延長之。
本院因研究空間有限,不接受兩組以上同時觀賞研究之要求。
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之提閱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另依「國立故宮博物院
圖書文獻處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提閱要點」辦理。

各處提件、歸箱,均按規定手續辦理,每次特別提件觀賞研究,均應於事
後作成紀錄備查。

特別觀賞研究,以申請人為對象,其他人員(包括本院同仁在內),未經
核准,不得參加。
器物或書畫特別提件觀賞研究,每次不超過十件文物,申請人經核准提件
後一年內不得另提申請。
器物或書畫凡屬展覽中、修復中、作品現況不佳者,無法應允特別參觀。
書畫凡屬限展、展後一年半內、備展中者,亦同。

為期古文物及藝術品安全起見,觀賞研究人員閱覽時,應遵守接待人員所
提出之注意事項。如須將古文物及藝術品移動,亦須由各處接待人員執行
之。觀賞研究人員不得自行任意挪移。

觀賞研究時間經主管單位排定後,本院如有特別原因必須更改者,得事先
通知申請者另訂日期。如申請者有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來院觀賞時,亦須先
一日通知本院洽商改期,否則以放棄論。

本院珍藏之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為方便研究,悉依「國立故宮博物院圖
書文獻處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提閱要點」於本院附設圖書文獻館中辦理借
閱。

凡應政府邀請之國賓,依國際慣例宜予禮遇,得依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辦
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依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
    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傳染病防治
    法第十二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
    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爰
    應給予罹患傳染病移工與國人相同之工作待遇。
二、按現行條文規定,若受聘僱外國人之雇主未簽署「雇主協助受聘僱外
    國人接受治療意願書」,縱使受聘僱外國人同意接受都治服務,其聘
    僱許可仍將遭廢止,恐侵害其在臺之工作權,有違國際人權公約及傳
    染病防治法保障傳染病病人工作權利之意旨;另為避免罹患傳染病移
    工失聯,造成社區防疫風險,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須檢具「雇主協助
    受聘僱外國人接受治療意願書」以申請都治服務之要件。
三、第一項「雇主『得』於收受診斷證明書之次日起……」,修正為「應
    」,課予雇主協助受聘僱外國人申請留臺都治服務之義務。
四、受聘僱外國人都治期間衍生之勞資爭議,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就業服
    務法相關規定協處(如安置或轉換雇主等)。
五、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