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因應文物之特別提件觀賞研究或參觀
文物庫房設施之申請,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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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相關學術(社教)機構或學者專家,為研究或業務需要,須來院特
別提件觀賞研究或參觀文物庫房設施者,應於事前來函申請,由主管單位
報經院長核准後辦理之。每次以一日為原則,必要時經主管處長同意,轉
報院長核准後,得申請延長之。
本院因研究空間有限,不接受兩組以上同時觀賞研究之要求。
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之提閱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另依「國立故宮博物院
圖書文獻處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提閱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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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處提件、歸箱,均按規定手續辦理,每次特別提件觀賞研究,均應於事
後作成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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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觀賞研究,以申請人為對象,其他人員(包括本院同仁在內),未經
核准,不得參加。
器物或書畫特別提件觀賞研究,每次不超過十件文物,申請人經核准提件
後一年內不得另提申請。
器物或書畫凡屬展覽中、修復中、作品現況不佳者,無法應允特別參觀。
書畫凡屬限展、展後一年半內、備展中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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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古文物及藝術品安全起見,觀賞研究人員閱覽時,應遵守接待人員所
提出之注意事項。如須將古文物及藝術品移動,亦須由各處接待人員執行
之。觀賞研究人員不得自行任意挪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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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賞研究時間經主管單位排定後,本院如有特別原因必須更改者,得事先
通知申請者另訂日期。如申請者有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來院觀賞時,亦須先
一日通知本院洽商改期,否則以放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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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珍藏之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為方便研究,悉依「國立故宮博物院圖
書文獻處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提閱要點」於本院附設圖書文獻館中辦理借
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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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應政府邀請之國賓,依國際慣例宜予禮遇,得依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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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依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
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傳染病防治
法第十二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
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爰
應給予罹患傳染病移工與國人相同之工作待遇。
二、按現行條文規定,若受聘僱外國人之雇主未簽署「雇主協助受聘僱外
國人接受治療意願書」,縱使受聘僱外國人同意接受都治服務,其聘
僱許可仍將遭廢止,恐侵害其在臺之工作權,有違國際人權公約及傳
染病防治法保障傳染病病人工作權利之意旨;另為避免罹患傳染病移
工失聯,造成社區防疫風險,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須檢具「雇主協助
受聘僱外國人接受治療意願書」以申請都治服務之要件。
三、第一項「雇主『得』於收受診斷證明書之次日起……」,修正為「應
」,課予雇主協助受聘僱外國人申請留臺都治服務之義務。
四、受聘僱外國人都治期間衍生之勞資爭議,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就業服
務法相關規定協處(如安置或轉換雇主等)。
五、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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