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本院院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含電子檔):
  一、交代表冊總目錄。
  二、機關章戳清冊。
  三、員工名冊。
  四、會計報告。
  五、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
      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
      加附差額解釋表)。
  六、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七、當年度及跨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及其進度表。
  八、財物清冊。
  九、事務清冊。
  十、文物清冊。
  十一、智慧財產清冊。
  十二、其他有關本院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