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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放射性物質之運送,指所有涉及放射性物質移動之作業及所遭遇之狀況 。包括包裝之設計、製作、維護;包件運送時之準備、交付、搬運、載 運、貯存及到達目的地之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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