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主古物發見人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發見人發見之疑似無主古物,經教育部審議非屬本法第三條第一款及本
  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之古物者,應發還發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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