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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古物捐獻者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捐獻古物之程序如左: 一、捐獻者填具古物捐獻書或以函件向公立古物保管機構辦理。 二、公立古物保管機構接受捐獻後,應報請教育部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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