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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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古物,指本法第三條第一款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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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於個人、團體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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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獻古物之程序如左:
一、捐獻者填具古物捐獻書或以函件向公立古物保管機構辦理。
二、公立古物保管機構接受捐獻後,應報請教育部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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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捐獻之獎勵,依左列方式為之:
一、捐獻古物者,由接受機關(構)給予獎狀。
二、捐獻重要古物者,由接受機關(構)給予獎狀,並得由教育部頒給
匾額。
三、捐獻國寶者,由教育部頒給匾額或教育文化獎章。教育文化獎章之
頒給,僅限於捐獻古物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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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人民捐獻古物,除依第四條之程序申辦,並得由我
國轄區使領館、機構或僑務委員會認可之僑團檢具古物捐獻書,報請外
交部或僑務委員會轉教育部,由教育部會同僑務委員會依本辦法及有關
法令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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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個人、團體或法人捐獻古物,由教育部會同外交部依本辦法及有關
法令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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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捐獻者之頒獎由公立古物保管機關、縣(市)政府、直轄市政府或
教育部擇期舉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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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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