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古物捐獻者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13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本辦法所稱古物,指本法第三條第一款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者。

  本辦法適用於個人、團體或法人。

  捐獻古物之程序如左:
  一、捐獻者填具古物捐獻書或以函件向公立古物保管機構辦理。
  二、公立古物保管機構接受捐獻後,應報請教育部審議之。

  古物捐獻之獎勵,依左列方式為之:
  一、捐獻古物者,由接受機關(構)給予獎狀。
  二、捐獻重要古物者,由接受機關(構)給予獎狀,並得由教育部頒給
      匾額。
  三、捐獻國寶者,由教育部頒給匾額或教育文化獎章。教育文化獎章之
  頒給,僅限於捐獻古物之個人。

  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人民捐獻古物,除依第四條之程序申辦,並得由我
  國轄區使領館、機構或僑務委員會認可之僑團檢具古物捐獻書,報請外
  交部或僑務委員會轉教育部,由教育部會同僑務委員會依本辦法及有關
  法令規定辦理之。

  外國個人、團體或法人捐獻古物,由教育部會同外交部依本辦法及有關
  法令規定辦理之。

  古物捐獻者之頒獎由公立古物保管機關、縣(市)政府、直轄市政府或
  教育部擇期舉行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