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任何涉及水下文化資產之活動,應避免不必要干擾人類遺骸或歷史悠久之
遺址。
水下文化資產不得作為商業開發之標的。但為協助公眾親近、教育宣導,
經主管機關事前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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