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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開發單位、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實施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前,應 先行向主管機關查詢開發、利用行為或計畫所涉水域之水下文化資產相關 資訊。
〔立法理由〕
刪除現行條文後段,並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四項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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