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條文關聯

  本會處理走私進口農產品,得委託有關機構代為執行,其處理費用,由
  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並由執行機構向本會提出申請。
  前項處理費用,包括整理裝卸費、倉租費、運費、差旅費及其他必要費
  用。差旅費應比照公務機關之標準給付,其他費用則由本會核實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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