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團體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並裝
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設立許可文件影本。
二、申請承受耕地之清冊。
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縣(市
)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四、位置略圖。
五、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
六、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但申請承受依法拍賣耕地,無法取得者
,免予檢附。
〔立法理由〕 一、因部分縣(市)改制為直轄市,爰將申請受理之機關增加直轄市。
二、配合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之修正規定,將農業用地作農
業使用證明書列為應備文件,爰增列第六款。另考量承受耕地之型態
包括依法拍賣之耕地,農企業法人於競標耕地階段,尚無法要求原所
有人加以排除地上有違反區域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情形,且申
請人亦不具有申請取得上開證明書之適格性爰得例外允許免附上述證
明書,並於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敘明承受該耕地後適法使用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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