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業科技:指經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產業發展可行性,且能應用於提升
    農業產品之研發、改良、生產及加工效益之生物或其他相關科技。
二、園區事業:指經核准進駐於園區內成立從事農業科技之開發、研究、
    生產、製造、技術服務或其他相關業務之業者。
三、生活機能服務業者:指於園區內提供住宿、餐飲、購物、育樂及其他
    服務之事業。
四、園區機構:指進駐於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研究機構及
    生活機能服務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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