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疫區植物或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遷移核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前條之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遷移許可證明後始得遷移,並副知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者應將前項許可證明正本附於遷移物品包裝上。
  遷移時若發生疫區物品外洩,申請者應即為適當之處置,並立即通報當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由主管機關代為處置;其所需費用由申
  請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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