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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申請運出應施檢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未繳驗來源地供貨證明書者,植 物防疫檢疫機關應責令其補繳;未補繳者,通知領回或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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