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植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條文關聯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申請檢疫依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應處
罰鍰案件,其情節輕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輕處罰:
一、攜帶經植物檢疫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公告免繳驗輸出國植
    物檢疫證明書之植物檢疫物:重量六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
    輕三分之二;重量超過六公斤,十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
    二分之一。
二、攜帶前款以外植物檢疫物:重量一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
    三分之二;重量超過一公斤,三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二
    分之一。
〔立法理由〕
一、未申請檢疫而應處罰鍰之植物檢疫案件如屬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
    空器人員攜帶少量且屬免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者,檢疫風險較
    低,符合該等樣態者,依其重量屬六公斤以下或超過六公斤,十公斤
    以下作為減輕處罰為三分之二或二分之一之標準,爰為第一款規定。
二、另實務上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途中將少量未食用完畢之
    植物檢疫物,如鮮果實等置入行李內,入境時未申請檢疫而應處罰鍰
    之案件為多,考量旅客攜帶鮮果實雖應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
    其風險較免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為高,然仍屬情節輕微得予以
    減輕處罰之情形,故考量其檢疫風險,以重量一公斤以下或超過一公
    斤,三公斤以下作為減輕處罰為三分之二或二分之一之標準,爰為第
    二款規定。
三、至於符合行政罰法減輕規定者,仍得適用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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