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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管理經營機關處分林產物之方式如下: 一、直營:依照國有林各事業區經營計畫,直接採取。 二、標售:依照國有林各事業區經營計畫,指定區域公告標售採取。 三、專案核准:不適於標售者,得專案核准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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